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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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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诊须知

一、承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患者住院,须3日内持医疗保险证到住院收费处扫描条形码,扫码后医疗保险证交由住院科室保管,住院期间患者不得私自离院,以免发生意外。住院超过3日未扫码的参保患者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住院费用自费结算。

二、因意外伤害、外伤入院的患者住院3日内到承德市医保中心进行外伤认定,认定后持意外伤害告知书、医疗保险证到我院医疗保险办公室(门诊四楼)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到住院收费处扫码,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因意外伤害、外伤二次入院的患者,持第一次认定书底联到我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到住院收费处扫码,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因意外伤害、外伤第三次入院的患者请重新到承德市医保中心进行外伤认定。

三、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人员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1.起付标准:城镇居民800元,学生400元;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计入出院年度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总额,并按出院日所在年度标准结算。

2.床位费支付标准:每日20元按比例报销,参保人员实际床位费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支付;高于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3.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药品、诊疗项目、检查)报销比例为50%;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检查)个人先负担10%,限制用药、大型仪器检查个人先负担20%后,剩余部分按50%报销;500元以下医用材料报销比例同甲类,500元以上医用材料个人先负担10%(限价材料个人先负担20%)后,剩余部分按50%报销;住院期间按医疗费用全额交纳住院押金。

4.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大额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居民第一年参保的为5万元;第二年连续参保的为8万元;连续参保三年以上的为11万元。

5.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新生儿,在出生一年内可随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参保缴费日之前三个月内的医疗费用可予以报销。

6.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医疗及交通事故、违法犯罪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承德市城镇居民医保中心地址:二仙居同仁堂药店旁

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咨询电话:0314-2279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