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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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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患者住院须知

一、河北省内医保患者在科室办理住院手续后必须24小时内在科室或到住院结算中心进行医保登记。未按时做医保登记造成患者不能结算或经济损失的由患者自行负责。

二、意外伤害患者住院须知

(一)承德市域内医保患者意外伤害须知

1.城镇职工医保患者发生非因工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时,住院3日内由患者(或亲属)和首诊医师共同填写《承德市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持《申请表》、门(急)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到门诊楼一楼一站式服务中心医保审核窗口进行初审,市医保经办机构复核,根据复核结果进行结算。

2.城乡居民医保:因意外伤害或与外伤有关的疾病住院,住院24小时内电话联系参保地意外伤害认定机构申请备案,同时住院24小时内到住院结算中心做意外伤害登记发起申请,由参保地认定机构进行认定,出院时按照认定结果进行结算。

(二)承德市域外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在我院住院时,须及时告知患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患者自费结算回参保地手工报销。

三、承德市域外医保患者涉及生育问题住院,须告知患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在医院自费结算回参保地报销。

四、河北省外跨省异地就医患者办理住院前需联系参保地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在科室办理住院手续后必须24小时内在科室或到住院结算中心进行医保登记。未按时做医保登记造成患者不能结算或经济损失的由患者自行负责。

五、承德市工伤职工住院须知

经工伤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患者需要住院治疗时需提前到当地工伤管理部门领取《工伤职工医疗申请表》,由就诊医生填表后到一站式服务中心“医保审核”窗口盖章。经工伤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住院治疗。出院时持出院记录到结算中心自费结算,持相关材料(结算发票、疾病诊断书、费用明细、病例复印件、出院记录、《工伤职工医疗申请表》等)到工伤管理部门手工报销。

承德市域内医保患者普通疾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在统筹区域内(含省内地区)首次住院的,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第二次住院的,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50元;第三次住院的,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四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200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在职人员在三级医院为82%,退休人员在三级医院为85%。

城乡居民:一个自然年度内,在统筹区域内(含省内地区)首次住院的,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在校学生(含18周岁以下的未在校的未成年人)在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400元。城乡居民(不含学生)一个年度内在统筹区域内多次住院的,其起付线标准依次降低100元,其中三级医院最低不低于600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第一年参保缴费的∶三级医院基金支付50%;第二年连续参保缴费的∶三级医院基金支付52%;连续三年以上参保缴费的∶三级医院基金支付55%。

                  各县区居民意外伤害报案电话

县区

电话

县区

电话

县区

电话

双桥区

2022992

营子区

5015669

隆化县

7060976

高新区

2022992

丰宁县

8019006

兴隆县

7550278

市本级

2022992

平泉市

6204278

滦平县

7092002

双滦区

4041772

围场县

7012019

宽城县

5708069

承德县

3262011





 

如有疑问请详询医疗保险综合管理办公室,电话:2270540